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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力A: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18  

						 证券代码:000025、200025       股票简称:特力 A、B      公告编号:2019-034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9 年 9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 2019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中核大厦十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富春龙。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 席 本次 股东 大 会的 股东 及 股东 代 理人 共 8 名 ,代 表股 份
 293,198,1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182%。其中: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名,代表股份数 293,173,5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12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1 人,代表股份数
2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授权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293,194,091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4.6462%;B 股股东
(授权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4,060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
数的 0.010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公
司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饶春博律师、田宝才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部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 关于对特力水贝珠宝大厦二期项目进行投资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 293,198,1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其
中 A 股 293,194,09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股 4,06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的股数 0 股。
    弃权的股数 0 股。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9,17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 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水贝支行申请固定
资产贷款授信额度人民币 3.6 亿元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 293,198,1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其
中 A 股 293,194,09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股 4,06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的股数 0 股。
    弃权的股数 0 股。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9,17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 意 的 股 数 293,009,9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358%。其中 A 股 293,009,98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372%;B 股 0 股。
    反对的股数 188,17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642%。其
中 A 股 184,11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0.0628%; 股 4,06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弃权的股数 0 股。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29%;反对
188,17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771%;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提案 4: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 293,198,1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其
中 A 股 293,194,09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股 4,06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的股数 0 股。
    弃权的股数 0 股。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9,17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5: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 293,198,1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其
中 A 股 293,194,09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股 4,06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的股数 0 股。
    弃权的股数 0 股。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9,17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饶春博律师、田宝才律师
为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