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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亚达A:股东回报规划2017-06-06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
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指示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公司拟订了《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提请本次董事会审议。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
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在未来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第三条 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尽量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
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在
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四)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公司需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且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
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六)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盈利且资
金充裕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普通股股东的中期利润(现金)分配。由董事会参照年度利润分配
政策制定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方案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七)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
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
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需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本规划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