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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亚达A: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9-21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二〇
一七年股东大会的法律顾问,本所指派王林欣律师、骆训文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就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简称《治理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就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议案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和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本所律师将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
2017 年 9 月 5 日的《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并对所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14 时 40 分在飞亚达科技大厦 19 楼会议室
召开。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黄勇峰主持。本次会议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
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66,057,7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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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84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66,057,7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84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889,967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2.31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889,967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2.31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080,4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0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080,4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0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889,967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2.31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889,967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2.31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00%。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
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共 5 人出席或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参与投票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
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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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通知的事项,包括:
    1.00《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提名王波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2《关于提名肖章林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一般议案,需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过逐项审议,表决情况如
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1.01《关于提名王波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057,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2、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889,967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0,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4、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889,967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5、表决结果:王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关于提名肖章林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057,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2、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889,967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0,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4、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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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889,967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5、表决结果:肖章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统计,上述议案为一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议案以外的新议案,也未出现对议案进行变更的
情形。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贵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
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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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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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王林欣




                                   经办律师:骆训文



                                   2017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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