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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亚达A: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9-12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二〇
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顾问,本所指派周科律师、骆训文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简称《治理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就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议案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和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本所律师将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
2018 年 8 月 25 和 9 月 5 日的《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并对所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内容进行了披
露。
       2、本次股东大会于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14 时 40 分在飞亚达科技大厦 20 楼会议室
召开。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黄勇峰主持。本次会议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
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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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165,666,70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7.75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165,634,60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7.75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32,1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073%。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466,795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1.79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466,795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1.79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689,3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1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657,2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0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2,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73%。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466,795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1.79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466,795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1.79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00%。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参与投票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
审议、表决。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
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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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1、《选举黄勇峰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黄勇峰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5,634,6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股份的 99.98%。黄勇峰先生当选。
    其中,外资股股东表决结果为:黄勇峰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466,795 股,占出席
会议的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黄勇峰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657,2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
    外资股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黄勇峰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466,795 股,占出席会
议的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2、《选举汪名川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汪名川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5,634,6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股份的 99.98%。汪名川先生当选。
    其中,外资股股东表决结果为:汪名川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466,795 股,占出席
会议的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汪名川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657,2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
    外资股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汪名川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466,795 股,占出席会
议的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3、《选举付德斌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付德斌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5,634,6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股份的 99.98%。付德斌先生当选。
    其中,外资股股东表决结果为:付德斌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466,795 股,占出席
会议的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付德斌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657,2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
    外资股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付德斌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466,795 股,占出席会
议的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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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选举肖章林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肖章林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5,634,6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股份的 99.98%。肖章林先生当选。
    其中,外资股股东表决结果为:肖章林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466,795 股,占出席
会议的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肖章林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657,2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
    外资股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肖章林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466,795 股,占出席会
议的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5、《选举王波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王波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5,634,6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股份的 99.98%。王波先生当选。
    其中,外资股股东表决结果为:王波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466,795 股,占出席会
议的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王波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657,2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
    外资股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王波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466,795 股,占出席会议
的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6、《选举陈立彬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陈立彬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5,634,6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股份的 99.98%。陈立彬先生当选。
    其中,外资股股东表决结果为:陈立彬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466,795 股,占出席
会议的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陈立彬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657,2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
    外资股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陈立彬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466,795 股,占出席会
议的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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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选举王建新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王建新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5,634,6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股份的 99.98%。王建新先生当选。
    其中,外资股股东表决结果为:王建新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466,795 股,占出席
会议的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王建新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657,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
    外资股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王建新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466,795 股,占出席会
议的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2、《选举钟洪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钟洪明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5,634,6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股份的 99.98%。钟洪明先生当选。
    其中,外资股股东表决结果为:钟洪明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466,795 股,占出席
会议的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钟洪明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657,2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
    外资股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钟洪明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466,795 股,占出席会
议的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3、《选举唐小飞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唐小飞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5,634,6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股份的 99.98%。唐小飞先生当选。
    其中,外资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唐小飞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466,795 股,占出席
会议的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唐小飞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657,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
    外资股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唐小飞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466,795 股,占出席会
议的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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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755 36866600        传真:0755 36866661
    同意 165,666,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66,795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9,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66,795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5、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666,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66,795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9,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66,795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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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5、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经统计,前三个议案为一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四个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议案以外的新议案,也未出现对议案进行变更的
情形。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贵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
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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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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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周科




                                   经办律师:骆训文



                                   2018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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