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飞亚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并经认真研究,现 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 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独立董事:王建新) (独立董事:钟洪明) (独立董事:唐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