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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亚达A: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2019-10-18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经公司管理层提请,就公司关于拟将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事务所”)变更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事务所”)的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和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任瑞华事
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年度审计工作的安排,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拟将 2019 年度
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瑞华事务所变更为致同事务所,聘期一年。
    公司变更审计机构具有合理理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原聘请的瑞华
事务所对此变更事项无异议;
    3、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核,致同事务所具备财
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能够独立对公

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公司审计委员会 2019 年第六次会议已对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同意该
事项;
    5、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拟变更致同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变更事宜,并同意董事会提出的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独立董事:王建新)   (独立董事:钟洪明)   (独立董事:唐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