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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能源: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18年12月31日)2019-04-04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18年12月31日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1274156_H01号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
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
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
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
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廖文佳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朱婷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