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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能源: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2019-04-04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七届九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主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广深公司对 2 号机组发电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广深公司对 2 号机组发电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

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广深公司对 2 号机组发电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现行会计准

则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广深公司对 2 号机组发电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关于新隆热力复合湿式除尘器、15 蒸吨、20 蒸吨燃煤锅炉及附属设施

资产核销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新隆热力复合湿式除尘器、15 蒸吨、20 蒸吨燃煤锅

炉及附属设施资产核销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新隆热力复合湿式除尘器、15 蒸吨、20 蒸吨燃煤锅炉及附属设施资

产核销符合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新隆热力复合湿式除尘器、15 蒸吨、20 蒸吨燃煤锅炉及附属设

施资产核销。



    三、关于中华水电公司所属英川电站部分输电线路核销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 China Hydroelectric Corporation 全资子公司英川
水电对英川电站部分输电线路资产核销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英川水电对英川电站部分输电线路资产核销符合现行会计准则规定,

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英川水电对英川电站部分输电线路资产核销。



    四、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

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

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1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本报告期内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出

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资金往来,未

发现公司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占

用资金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在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方面遵守了上述《通知》等

有关监管政策的规定,无任何违规情况。



    六、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的

担保情况进行核查,现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及子公司互相担

保)发生额为人民币 232,293.44 万元,报告期末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958,157.5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39.80%。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关于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一)《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客观地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内部控

制情况以及风险管理情况。

    (二)报告期内,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之规

定经营,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规经营的情形,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存款业务风

险可控。

    (三)同意公司编制的《风险评估报告》。



    八、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

    (二)报告遵循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真实、客观

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三)同意公司编制的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关于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经核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提供的审计

资质文件,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资质。

    (三)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十、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按规定履行了证券投资相应的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义

务,未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

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关于开展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申购及赎回业务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开展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申购及赎回业务的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开展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申购及赎回业务可在保证流动性的前

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公司开展红土创新货币市场基金申购及赎回业务。




                                    公司独立董事:李平、房向东、刘东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