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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07-02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
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
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经审阅甘先国先生、赵玉林先生、祖学忠先生、王晓平先生、孙海先生、
张立德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其均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企业管理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
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该等人员的任职。

     二、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
断,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
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独
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
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限售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业
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
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
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
信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新彦、梁毕明、马野驰



                                                    2018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