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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天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18年度)2019-04-29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18 年度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3011号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2018年度《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执行
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
证上[2015]65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等规定编制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编制的募集资金存
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
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
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在所有重大方
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证上[2015]65号)及相关
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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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2018年度《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深证上[2015]65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
实反映了贵公司募集资金2018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
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上海                                二 O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专项报告第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