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楹:独立董事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2019-11-16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
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全资子公司 Urbaser 为河内天禹环保能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河内天禹”)提供担保,旨在加速推进项目的建设进度,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
需要。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能够充分了解
其经营情况、融资等重大事项,项目建成投产后,现金流稳定,担保风险可控。
因河内天禹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小且不参与项目实际经营,银行要求其他股东不
参与本次担保,但河内天禹向 Urbaser 提供了等额反担保,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 Urbaser 为河内天禹提供担保,并同意将《关于为公司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洪剑峭:
俞汉青:
赵亚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