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华联控股: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7-12  

						        证券代码:000036      证券简称:华联控股    公告编码:2017-037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6月8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
宜公告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 2017年6月8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华联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41,487,712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3.00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342,446,313.60元,本年度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 自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 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 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 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141,487,712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0 元;持
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先按每 10 股派 3.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
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
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
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7月1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7 月 1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 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561               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7 月 7 日至登记日:2017 年 7
月 1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8 号华联大厦 11 楼 1103-1104 室
       咨询联系人:孔庆富   沈华
       咨询电话:0755-83667450     0755-83667257
       传真电话:0755-83667583
七、备查文件
       1.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2.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 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