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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联控股: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2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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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7]第 226 号




致: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
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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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刊登了《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4:0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深南中路 2008 号华联大厦 16 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 时,下午 13:00-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5:00 时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5:00 时。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
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383,875,24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294%。其中参
与 表 决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6 名 , 代 表 贵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27,575,93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8%。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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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78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9,724,97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8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8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724,971 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8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理人共 95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03,600,2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比率为 35.3574%。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4 名,代表贵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47,300,91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38%。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审议《华联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新规范承诺事项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新规范承诺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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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7,300,910 股;同意 42,75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980%;反对 4,541,8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7,300,910 股;同意 42,759,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980%;反对 4,541,81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股东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 356,299,301 股回避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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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7]第 226 号)




(本页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炯                            饶春博




                                                 董楚




                                            2017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