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3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 147 号 致: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刊登《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于 2019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年 6 月 10 日刊登了《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上述文件载明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 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2019 年 6 月 11 日下午 14: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深圳市深南中路 2008 号华联大厦 1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董炳根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6 月 11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9 年 6 月 10 日下午 15:00—6 月 11 日下午 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 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47 名,代表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388,505,04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350%。其中参加 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4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5,939,5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3%。中小股东是指除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78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29,217,40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96%。其中参与网络投票 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78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217,40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9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 人共 125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17,722,45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6.5946%。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118 名,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156,90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99%。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根据《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及《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 审议的议案共 14 项,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 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1、《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17,722,454 股;同意 414,746,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76%;反对 2,911,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969%;弃权 6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5,156,908 股;同意 32,181,19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59%;反对 2,911,01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01%;弃权 64,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0%。 2、《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17,722,454 股;同意 414,647,8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40%;反对 2,971,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112%;弃权 10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5,156,908 股;同意 32,082,29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546%;反对 2,971,01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07%;弃权 103,6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47%。 3、《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17,722,454 股;同意 414,655,6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8%;反对 2,971,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112%;弃权 9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5,156,908 股;同意 32,090,09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768%;反对 2,971,01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07%;弃权 95,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5%。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2018 年度财务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17,722,454 股;同意 414,672,8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99%;反对 2,915,7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980%;弃权 13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1%。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5,156,908 股;同意 32,107,29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257%;反对 2,915,71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34%;弃权 133,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9%。 5、《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17,722,454 股;同意 417,479,9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9%;反对 10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13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1%。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5,156,908 股;同意 34,914,40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02%;反对 108,6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9%;弃权 133,9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9%。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17,722,454 股;同意 402,052,5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487%;反对 15,571,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7276%;弃权 9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5,156,908 股;同意 19,486,97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286%;反对 15,571,0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901%;弃权 98,900 股,占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3%。 7、《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17,722,454 股;同意 414,390,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24%;反对 3,079,5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372%;弃权 25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5,156,908 股;同意 31,825,19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233%;反对 3,079,51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93%;弃权 252,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74%。 8、《关于闲置资金短期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17,722,454 股;同意 401,046,0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078%;反对 15,722,8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7639%;弃权 95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3%。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5,156,908 股;同意 18,480,457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656%;反对 15,722,85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219%;弃权 953,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24%。 9、《关于第九届董事会换届的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 制) 9.1 选举丁跃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17,722,454 股;同意 408,518,5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66%。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5,156,908 股;同意 25,952,95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204%。 9.2 选举李云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17,722,454 股;同意 409,227,4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6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5,156,908 股;同意 26,661,92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369%。 9.3 选举倪苏俏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17,722,454 股;同意 409,197,4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9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5,156,908 股;同意 26,631,92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516%。 9.4 选举苏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17,722,454 股;同意 408,597,4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55%。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5,156,908 股;同意 26,031,92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450%。 丁跃先生、李云女士、倪苏俏女士、苏秦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10、《关于第九届董事会换届的议案》和《关于增补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选举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1 选举刘雪亮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17,722,454 股;同意 409,571,1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86%。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5,156,908 股;同意 27,005,64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146%。 10.2 选举黄梦露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17,722,454 股;同意 409,279,2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88%。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5,156,908 股;同意 26,713,71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843%。 10.3 选举王晓梅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17,722,454 股;同意 409,524,1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7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5,156,908 股;同意 26,958,62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809%。 刘雪亮女士、黄梦露女士、王晓梅女士当选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关于第九届监事会换届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1.1 选举张梅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17,722,454 股;同意 406,582,0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33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5,156,908 股;同意 24,016,457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122%。 11.2 选举张文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17,722,454 股;同意 408,677,4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4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5,156,908 股;同意 26,111,91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725%。 张梅女士、张文斌先生当选贵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 表监事黄欣先生共同组成新一届监事会。 12、《关于第十届董事会和监事会任职人员酬金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15,820,654 股;同意 412,649,6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74%;反对 2,918,8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019%;弃权 25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5,156,908 股;同意 31,985,89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804%;反对 2,918,81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22%;弃权 252,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74%。 关联股东李云、苏秦、黄欣回避表决该议案。 13、《关于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17,722,454 股;同意 414,036,6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76%;反对 2,959,4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085%;弃权 72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5,156,908 股;同意 31,471,09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161%;反对 2,959,41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77%;弃权 726,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62%。 14、《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拟提请豁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提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8,593,408 股;同意 38,038,4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619%;反对 5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33%;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8%。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5,156,908 股;同意 34,601,90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14%;反对 530,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75%;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 关联股东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1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信达会字[2019]第 147 号) (本页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炯 饶春博 董楚 2019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