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深南电A: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2018年4月)2018-04-13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
           (经 2018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
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
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将根据实际情况,使用
网络投票平台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投
票;B 股股东应当通过 B 股股东账户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
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 A 股、B 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
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
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
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
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1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
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
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
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七条 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
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公司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
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设置专门的投票代
码及投票简称。公司投票代码:360037;投票简称:南电投票。股东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2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提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提案 1,
2.00 元代表提案 2,依此类推。每一提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提案,如提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提案,2.00 元代表对
提案 2 下全部子提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提案 2 中子提案①,2.02 元代表提
案 2 中子提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提案,如提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提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
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提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
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提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提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提案”,对应的提案号
为 100 (申报价格为 100.00 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
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3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
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
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
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投票的提
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
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
       第十六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
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
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


                                   4
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
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七条   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它所有提
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提
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
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
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
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
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
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
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
票。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
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
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5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
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
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