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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大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03  

						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             公告编号:2019-001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 月 2 日(星期三)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地点: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与井冈山路路口傲海星城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287,668,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027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表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287,261,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9491%。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406,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7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

冯恩杰律师、魏位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提案 1: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提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87,66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40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4%;反对 1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提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授权方案的提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87,66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40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提案 3:关于选举袁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87,66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40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4%;反对 1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冯恩杰、魏位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