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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集集团: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0-31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 H 代   公告编号:【CIMC】2017-078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及本公司网站(www.cimc.com)(公告编号:【CIMC】2017-065)。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4:45 起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A 股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0 月 29 日(星期日)下午 15:00-2017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一)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29 日(星期日)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一)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龟山路八号明华国际会议中心。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 A 股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 A 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公司 A 股股东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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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王宏董事长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中国国际
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
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571,590,301 股,占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2.7132%。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 1,562,089,644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2.3946%;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500,657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3186%。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42,198,800 股,占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 14.8319%。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32,698,143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4.5133%;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 3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500,657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3186%。

   3、H 股股东出席情况:

    H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129,391,501 股,占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 37.8813%。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129,391,501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7.8813%;无 H 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董事长王宏先生,执行董事、CEO 兼总裁麦伯良先生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
会议,公司监事熊波先生、公司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胡燕华
律师及公司 H 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代表列席了会议,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以下议案(为普通决议案)进行了表决。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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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1、审议《关于转让深圳中集电商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弃权(股)
                                                          (%)
   与会全体股东        1,571,590,301   1,571,530,001      99.9962%     60,300           0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     10,026,957       9,966,657       99.3986%     60,300           0

   与会 A 股股东        442,198,800     442,138,500       99.9864%     60,300           0

   与会 H 股股东       1,129,391,501   1,129,391,501     100.0000%          0           0


    上述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
以上通过,上述决议以普通决议案获得正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袁乾照、胡燕华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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