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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蓝天: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3-23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7-24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会议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形式发出通知,2017 年 3 月 22 日以通
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11 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11 人。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律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签署了《关
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服务协议》,公司聘请天元律师
事务所为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因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自身的
原因,经慎重考虑,董事会同意公司终止与天元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关于东旭蓝天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服务协议》。同时,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顺利进行,同意公司改聘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机构,北
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