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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蓝天: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23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7-45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6 日、5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登了《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补充通知 》。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5 月 21 日至 2017 年 5 月 22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

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1日下

午15:00至2017年5月22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院东旭大厦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胜利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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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14,560,51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1.00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14,272,20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0.98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88,3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88,3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2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88,3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16%。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议案一、关于子公司日照东旭开展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业务并由公司

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4,303,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9%;反对
257,3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1%;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23%;反对 257,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477%;弃权 0 股。
    议案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融资 8 亿元提供担保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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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4,303,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9%;反对
257,3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1%;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23%;反对 257,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477%;弃权 0 股。
    议案三、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信旭新能源投资合伙
企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4,303,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9%;反对
257,3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1%;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23%;反对 257,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477%;弃权 0 股。
    议案四、关于为子公司舟山旭蓝投资中基船业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提供履
约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4,303,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9%;反对
257,3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1%;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23%;反对 257,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477%;弃权 0 股。
    议案五、关于公司认购基金份额并远期受让优先级基金份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4,303,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9%;反对
257,3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1%;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23%;反对 257,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477%;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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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发友、任浩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