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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蓝天: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6-30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7-66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6 月 28 日至 2017 年 6 月 29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9日

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下

午15:00至2017年6月29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院东旭大厦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胜利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14,645,81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1.00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414,272,20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98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73,6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73,6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2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73,6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79%。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

事项:

    议案一、关于为子公司内蒙古昊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融

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4,307,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3%;反对

208,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4%;弃权 129,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80%;反对 208,81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8899%;弃权 12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2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420%。

    议案二、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4,307,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3%;反对

208,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4%;弃权 129,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80%;反对 208,81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8899%;弃权 12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420%。

    议案三、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绿色债券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4,307,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3%;反对

208,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4%;弃权 129,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80%;反对 208,81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8899%;弃权 12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420%。

    议案四、关于公开发行绿色债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4,307,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3%;反对

208,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4%;弃权 129,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80%;反对 208,81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8899%;弃权 12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3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420%。

    议案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

行绿色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4,307,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3%;反对

208,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4%;弃权 129,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80%;反对 208,81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8899%;弃权 12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42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发友、任浩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