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6-30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7-66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6 月 28 日至 2017 年 6 月 29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9日
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下
午15:00至2017年6月29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院东旭大厦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胜利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14,645,81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1.00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414,272,20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98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73,6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73,6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2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73,6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79%。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
事项:
议案一、关于为子公司内蒙古昊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融
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4,307,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3%;反对
208,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4%;弃权 129,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80%;反对 208,81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8899%;弃权 12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2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420%。
议案二、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4,307,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3%;反对
208,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4%;弃权 129,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80%;反对 208,81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8899%;弃权 12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420%。
议案三、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绿色债券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4,307,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3%;反对
208,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4%;弃权 129,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80%;反对 208,81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8899%;弃权 12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420%。
议案四、关于公开发行绿色债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4,307,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3%;反对
208,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4%;弃权 129,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80%;反对 208,81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8899%;弃权 12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3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420%。
议案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
行绿色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4,307,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3%;反对
208,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4%;弃权 129,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80%;反对 208,81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8899%;弃权 12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42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发友、任浩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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