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09-20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全资子
公司与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意
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昆明东旭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拟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昆明东旭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东旭启明”)
拟与关联方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建设”)签订房地产项目建筑工
程施工合同,东旭建设将承接昆明东旭启明东旭悦山湖(一期)施工,合同金额暂
定4,4036.21万元(最终以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为准),同时东旭建设还将承接昆
明东旭果林水库04地块售楼部及样板房外装及内装工程,合同金额暂定1,020万元
(最终以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为准)。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包行为,交
易价格经招标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后续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环鑫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出租房产暨关联
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环鑫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鑫融”)拟与
关联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向东旭
集团出租中环假日酒店,租赁期为12个月,合同总金额暂定为190,638,88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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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后续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陈爱珍 董志勇 李东昕 王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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