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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蓝天: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16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8-121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10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4日下午15:00至2018年10月15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院东旭大厦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侯继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16,274,0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13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16,267,2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13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001,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99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5%。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议案 1.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6,274,0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3
    议案 2.00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长沙旭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
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6,274,0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任浩、杨君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8 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