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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蓝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1-29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8-128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77号)核准,截止2018年11月22日,公司
实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49,700,598股,发行价格为13.3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2,00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相关费用46,088,823.67元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1,953,911,176.3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于2018年11月22日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8)
第105006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开立相关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1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   8110701013401477315

 2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000501502000239

 3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河路支行       999156009900002154

 4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华支行         5077462900013

 5       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   8110701013101475783

 6       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002868146000932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7      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河路支行   999156009920002172

 8      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华支行     5072765000033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分
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河路支行、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华支行(以下合称
“乙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分别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
8110701013401477315、2000501502000239、999156009900002154、5077462900013;
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已分别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
8110701013101475783、2002868146000932、999156009920002172、5072765000033。
以上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如甲方划款申请材料注明的资金用途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资金用途不一致的,
乙方应拒绝划款,并通知丙方。原则上,乙方不得为甲方开通募集资金专户的网
银转账功能。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建华、武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10%,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在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认可前,不应继续从专户
支取金额。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如丙方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自丙方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日,
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甲方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备案后公
告。
       专户资金支出完毕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申请办理募集资金账户销户
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账户募集资金支出完毕前,
乙方不得受理甲方销户申请。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