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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蓝天: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30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
议资料并讨论后,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8年末公司总股本1,486,873,87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5元(含税)。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基于公司整体经营状况,
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规规定,决策程序不存在
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
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对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内容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目前公
                                                                            1
司还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本报告真实
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关注到:
    ①公司对外担保中没有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②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294,708.52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0.32%。
    我们认为:
    ①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为因所属子公司经营资金需要而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
利益,公司应继续关注子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加强经营风险防范。
    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法担保行为,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权益。
    六、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单位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
单位和内控审计单位,较好完成了对公司的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其所出具的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报告均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及内控实施的有效性。为保证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
公司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阅读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东旭
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专项审核报
告》,结合我们对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2
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我们未发现东旭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
现公司与东旭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
    2、借贷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与
义务,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
    3、相关关联交易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信息披露合规、充分、
及时,不存在违反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形。
    4、东旭财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金融业务,有利于实现公司金融资源的有
效利用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陈爱珍    王立勇    罗炜    许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