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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蓝天: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09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讨论后,
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
可及独立意见
    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对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未发现其资金、
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理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
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平
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
定《关于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防范、及时控制和
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
决时,关联董事李泉年先生、李明先生、黄志良先生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规的规
定。我们事前认可并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
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业务范围、业务
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上述报
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李泉年先生、李明先生、黄志良先生回避表决,审
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
此,我们认可《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并同意财务公司向公
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三、关于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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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公司制订的《关于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
案》,通过明确公司风险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建立起风险报告制度,能够防
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上述报告提交董事会
审议时,关联董事李泉年先生、李明先生、黄志良先生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风险
处置预案。




                                 独立董事:陈爱珍    王立勇   罗炜   许健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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