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惠州中洲置业有限公司为联营公司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8-01-18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惠州中洲置业有限公司为联营公司惠
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惠州中洲置业有限公司为联营公司惠州市银泰达实业
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因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中洲置业有限公司拟为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向
东莞银行惠州分行申请的不超过贰亿元贷款提供惠州中洲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市银泰
达实业有限公司 20%股权质押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本金不超过人民币肆仟万元及其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担保期间从担保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各
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均按其持有
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公司为联营公司提供担保是满足金融机构要求、支持联营公司经营发展,有利于联营公
司的开发建设,且公司和其他股东采取同比例提供担保,风险较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该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
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审议上述相关
议案的时候,遵循了公开、自愿和诚信原则。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钟鹏翼
张立民
张 英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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