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控股: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18-03-16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确
定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
情况、核查方式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
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
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发布了前述激励
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6 日至 2018 年 3 月 15 日。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
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深圳市中
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反映。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
象与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
的职务等。
二、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3 号》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监事认真审阅
了《激励计划(草案)》,并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 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8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