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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洲控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18-07-03  

						债券代码:112281                                     债券简称:15 中洲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控股”,“发行人"或“公司")2015 年面向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 中洲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
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发行人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2016)粤 03 民初 2591 号)。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
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相关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
现将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华电公司)起诉被告深
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龙岗投资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宝东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宝东公司)、深圳市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龙华公
司)、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下称市规土委)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
委员会宝安管理局(下称规土委宝安管理局)合资、合作开发“黄金台山庄”合同
纠纷一案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11 月,原告华电公司与被告龙岗投资公司、原审第三人宝东公司、
龙华公司、市规土委、规土委宝安管理局合资、合作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正式立
案,该案件内容可见发行人 2017-50 号《2016 年度报告》中“十二、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原告华电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
   1、确认宝东公司单方解除了《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联合开
发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深圳市宝安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圳
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

   2、确认龙华公司终止了《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联合开发经
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

   3、确认龙岗投资公司、宝东公司、龙华公司不具有继续履行“黄金台山庄”项
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受让人)资格;

   4、确认龙岗投资公司、宝东公司、龙华公司不享有《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
山庄协议书”》、《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
让补充合同》中的权利;

   5、确认华电公司独家享有《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联合开发
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中的权利及承
担相应的义务;

   6、判令龙岗投资公司和宝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判决情况

   2018 年 6 月 13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如下:

   1、确认深圳市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终止了《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
议书、》、《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
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确认深圳市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不具有继续履行“黄金台山庄”项目《深
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主体资格,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不具有“黄金台山庄”项目《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受让人资格;

   3、确认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不享有“黄金台山庄”项目《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联合开发经营
“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中的权利;

                                     2
   4、驳回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91800 元,由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384670 元,由深
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59180 元,由深圳市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
司负担 14795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上判决为初审判决,华电公司需负担案件受理费 384670 元。




   中信证券作为“15 中洲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进展后,为充分
保障债券投资人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及时与发行人进行沟通,并根
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
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继续密切关注该案件进展,并关注发行人关于债券本息偿付
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
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15 中洲债”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
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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