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控股: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7-11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18-101 号
债券代码:112281 债券简称:15 中洲债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8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 88 号中洲控股金融中心 39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姚日波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38,262,3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92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38,262,3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92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650,9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4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650,9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4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亓禹、杨志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议案 1.00《关于为深圳中洲宝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675,5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0,9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 2.00 《关于为子公司中洲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8,262,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0,9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3.00《关于子公司中洲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财务资助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675,5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0,9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一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二、三内容已经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 2018 年 5 月 15 日及 2018 年 6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
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亓禹、杨志宏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