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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地产: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9-09  

						证券代码:000043                证券简称:中航地产            公告编号:2015-53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9 月 8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9 月 7 日-9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7 日下午 3:00—

9 月 8 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2015 年 9 月 1 日

    4、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 163 号飞亚达大厦西座 6 楼第五会议室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石正林先生(公司董事长肖临骏先生因工作原因不

能出席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345,026,184 股,占公司总股份 666,961,416 的 51.7311%。

    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345,005,684

股,占公司总股份 666,961,416 的 51.7280%;

    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20,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31%;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1
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 人(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的 2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605,124 股,

占公司总股份 666,961,416 股的 1.5901%。

       ④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

股份 334,421,060 股;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 10,605,124

股。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表决

结果:10,605,12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10,605,12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加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14 年 8 月 15 日,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同意
公司向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国际”)申请借款最高余额
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期限 1 年。为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顺利推进,满足公司发展需要,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继续向中航国际借款,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期限 1 年,
期限内支付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实际发生借款时,双方将另行签订具体的借
款合同。
       公司关联股东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中航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中
航城发展有限公司及股东代理人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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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麻云燕律师、饶春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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