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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地产: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6-27  

						证券代码:000043                 证券简称:中航地产           公告编号:2017-42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6 月 26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6 月 25 日至 6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6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6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7 年 6 月 19 日
    4、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 163 号飞亚达大厦西座 6 楼第五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临骏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92 人,代表
股份 303,968,7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6,961,416 的 45.5752%。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296,299,3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6,961,416 的 44.425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4 人,代表股份 7,669,41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666,961,416 的 1.1499%。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代理
人共 90 人,代表股份 17,375,5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6,961,416 的 2.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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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303,366,96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0%),601,75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6,773,76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的 96.5368%),601,75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3.4632%),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16,220,16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507%),1,136,35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99%),
19,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6,220,16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的 93.3507%),1,136,35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的 6.5399%),19,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1093%)。
    该议案涉及公司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中航国际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东代理人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 286,593,202 股,回避了对该议
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饶春博律师、董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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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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