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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中 侨:关于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2003-05-29  

						                                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2003年5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的决定》,决定的内容如下:
    鉴于负责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根
据有关会计主管部门认为深中侨2002年半年度企业重组不能确认收益的意见,修改了你公
司2002年半年度审计报告,重新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深中侨的恢复上市推荐人和
律师也因此向本所撤回其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和《法律意见书》。本所上市委员会
经慎重审核,依法提出了深中侨股票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应当终止上市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发[2001]147号《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
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规定和上市委员会的意见,
本所依法作出深中侨股票自2003年5月30日起终止上市的决定。
    我公司于2002年8月31日公布了2002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显示每股收益0.549元,负责
公司2002年半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华事务所”)出
具了带解释性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公司200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法定时间
内(2002年9月6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公司要求恢复上市的申请书;银河证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推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为本公司出具了《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02年9月13日深交所正式受理本公
司恢复上市的申请。
    但是,由于负责公司2002年半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东华事务所对公司2002年半年度报告
中的有关事项于2002年8月14日向中注协上市公司会计审计问题专家技术援助小组发出请示
函,8月29日东华事务所做出了专业判断,9月5日应中注协的要求,东华事务所给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专业标准部寄发了《关于“ST中侨”2002年半年报审计中几个问题处理情况的
汇报》。2002年9月28日深交所公告:“我所获悉有关方面尚未就ST中侨2002年半年度财务
报告及其审计是否有失当情形做出结论。鉴于该结论可能会影响到公司2002年半年度业绩的
确认,我所目前无法对ST中侨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问题做出决定”。在2003年2月19日
公司收到东华事务所转发的财政部会计司给东华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重组中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会便[2003]12号),财政部会计司复函认为本公司整
个资产重组实质上属于企业重组,企业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置换差额均不应确认为收
益。因此,将上海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72%股权转让给大连柏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所产生的9500万元资产置换差额不能确认为收益。东华事务所依据财政部会计司复函重新对
我公司2002年半年度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报送深交所。
    本公司董事会谨向广大公司投资者深表歉意,希望能得到投资者的谅解。
    另外,公司本着对广大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将抓紧工作,谋求使公司具备相
关规定条件,聘请有资格代办股份转让的证券公司,使广大投资者能尽快到指定证券公司进
行股票交易。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