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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达尔: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4-02-26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4-004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中粮集团(深圳)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诉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和深圳信兴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信兴公司”)物权纠纷一案的

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2 月 21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和上诉状等

材料。中粮集团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

民三初字第 282-3 号民事裁定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为:(1)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3 年 11 月 8 日做出的(2012)深

宝法民三初字第 282-3 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重审或依法准予撤诉。

    本案定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进行调解、二审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2012 年 2 月 1 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诉本公司物

权纠纷一案。2012 年 2 月 7 日,法院追加深圳信兴实业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参加诉讼。2012 年 2 月 9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2)

深宝法民三初字第 282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

材料(详细情况见本公司在2012年2月11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2、2013 年 11 月 19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

法民三初字第 282-2、3 号民事裁定书(详细情况见本公司在 2013 年 11 月 21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三、本次诉讼事项涉及到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1、在提起该项诉讼的同时,中粮集团提出了资产保全申请,2012年3月20
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82号资产保全结果
通知书,依法查封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应支付给本公司的
剩余补偿款合计43,002,243.00元,该款项的支付至宝安区人民法院通知时止。
    2、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 282-2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
告中粮集团就同一纠纷在较短时间内反复起诉、撤诉,已经超出了合理行使诉权
的范畴,特别是对于需要及时披露涉诉信息的上市公司而言,多次无实质进展的
诉讼对被告本公司存在潜在的负面影响。故裁定不准原告中粮集团撤回起诉,本
案继续审理。
    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 282-3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收地补偿款作为代位物,理应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因此,本案虽然
争议的是补偿款的归属,但究其实质则为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因涉案地块被
政府收回之时,权属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才是该土地的合法权利人。故驳回原
告中粮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诉受理费人民币 257925 元,依法退还
给原告;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均已预交。

    四、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预计该项诉讼产生的相关诉讼费用可能影响公司的本期或期后利润。

本公司将根据规定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