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尔: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4-10-23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 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4-036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康达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深圳信兴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信兴公
司”)诉本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10 月 21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信兴公
司递交的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信兴公司的上
诉请求为:1、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3)深中法房初字第 16
号的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支持深圳信兴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由被
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3 年 9 月 2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
号为(2013)深中法房初字第 16 号)、起诉状等材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受理
了原告信兴公司诉本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详细情况见本公司
在 2013 年 9 月 4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为 2013-043)。
2014 年 9 月 28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3)
深中法房初字第 16 号的民事判决书(详细情况见本公司在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重大诉
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 2014-032)。
三、本次诉讼事项涉及到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1、信兴公司在提起该项诉讼的同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2013年8月30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深中法房初字第 16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深
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应支付给本公司的剩余补偿款人民币
43,002,243.00元。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房初字第 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驳回原告深圳信兴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700,063.26
元、财务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由原告深圳信兴实业公司负担。
四、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预计该项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可能影响公司的本期或期后利润。另因
信兴公司诉讼保全查封了本公司剩余补偿款人民币 43,002,243.00 元,故本公司
尚未将该笔剩余补偿款人民币 43,002,243.00 元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本公司将根据规定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