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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达尔: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11-21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4-046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11月20日(星期四)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和泰然大道交汇处绿景纪元大厦A座
 2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罗爱华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108,147,98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75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
 107,054,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96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
表股份1,093,0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8人,代表股份1,224,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096,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反对1,051,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9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300%;反对1,051,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7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075,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反对1,051,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弃权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984%;反对
1,051,3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700%;弃权21,2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316%。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075,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反对1,051,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弃权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984%;反对
1,051,3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700%;弃权21,2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316%。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075,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反对1,051,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弃权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984%;反对
1,051,3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700%;弃权21,2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316%。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075,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反对1,051,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弃权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984%;反对
1,051,3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700%;弃权21,2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316%。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075,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反对1,072,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984%;反对1,072,5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翁春娴、李彬
     3、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