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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达尔:关于公司股东在《澄清公告》中披露的信息不实的提示性公告2015-09-22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5-076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在《澄清公告》中披露的信息不实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公告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王东河送达的《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数与实际控制股权数完全一致的澄清公告》
系基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不代表公司
对该公告所述事项的认可或确认。提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2015 年 9 月 22 日,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王东河公告了《关于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数与实际控制股权数完全一致
的澄清公告》,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该
澄清公告涉及的事项予以说明,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一、相关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公告了《关于公司股东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
露的持股数与实际持股数存在重大差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69,
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2015 年 9 月 7 日,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王东河公告了《权益变动报告》,《权益变动报告》记载‘本次权益变动后,林
志、京基集团及王东河合计持有康达尔股份 96,658,221 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
比例为 24.74%。’经公司核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截止 2015 年 8 月 31 日,林志持有康达尔股份 20,843,415
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5.33%;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康达尔股份
18,908,030 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4.84%;王东河持有康达尔股份 362,900
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0.09%。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王东河合计持
有康达尔股份 40,114,345 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10.27%。《权益变动报
告》所披露的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王东河合计持股比例与股东名册所记载
的股东持股情况不符。”
    2015 年 9 月 16 日,公司收到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王东河送达的《关
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数与实际持股数完全
一致的澄清公告》(以下简称“原澄清公告”,见备查文件)。2015 年 9 月 16
日,本公司获悉林志要求暂缓提交前述澄清公告,2015 年 9 月 17 日,公司与林
志就其是否暂缓公告原澄清公告时获知因原澄清公告的有关表述尚待进行调整
而申请暂缓提交。
    2015 年 9 月 18 日,公司收到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王东河送达的经修
改后的落款日期为 2015 年 9 月 18 日的《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数与实际控制股权数完全一致的澄清公告》 以下简称“《澄
清公告》”)。
    《澄清公告》与原澄清公告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1)将原标题“关于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数与实际持股数完全一致
的澄清公告”修改为“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
持股数与实际控制股权数完全一致的澄清公告”;(2)将原澄清公告记载的“林
志所持康达尔股份应当包含林志控制的上述 13 个股票账户的合计持股数量”内
容修改为“林志所控制的康达尔股份应当包括林志及其所控制的的其他 12 个股
票账户的合计持股数量”)。


    二、提示性说明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 修订)》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
投资者通过证券账户持有证券,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余额及变动
情况;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另外,第二十条规定,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办理证
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基于上述,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以登记在其证券账户内的
证券为准。公司董事会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册,确认:截止 2015 年 8 月 31 日,登记于林志证券账户的康达尔股份
20,843,415 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5.33%;登记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证券
账户的康达尔股份 18,908,030 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4.84%;登记于王
东河证券账户的康达尔股份 362,900 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0.09%;林志、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王东河合计持有康达尔股份 40,114,345 股,占康达尔总股
本的比例为 10.27%。为避免因《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导致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公司特此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依据对比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王东河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送达的原澄
清公告以及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公告的《澄清公告》,从相关修改内容可看出,
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王东河确认:林志所持有的康达尔股份应以登记在其
证券账户内股份数为准,林志及其他 12 个股票账户的持股数量为“林志实际控
制股权数”而非“林志所持股权数”。
    公司发布的提示性公告不存在《澄清公告》所述的“公告内容存在事实性错
误”的问题。《澄清公告》存在将公司发布的提示性公告中的“林志持有股权数”
偷换为“林志实际控制股权数”的情况,企图以偷换概念的做法歪曲事实,指责
公司,并掩盖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王东河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存在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的事实。
    另外,鉴于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王东河在《澄清公告》中声称“林志
所控制的康达尔股份应当包括林志及其所控制的的其他 12 个股票账户的合计持
股数量”,按照法律规定,该 12 个账户的持有人为公司股东,属于林志、京基
集团有限公司及王东河的一致行动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该 12 名股东应该作为一致行动人与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王东河一起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应该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按照信息披露义务人标准披露
该等一致行动人信息、该等一致性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该等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资金来源、该等一致行动人是否具备收购方资格
等作为收购方应披露的事项,并且该等 12 名股东应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和《澄清公告》中签字以确认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但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王东河在其已经发布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和《澄清公告》中并未依法披露该 12 个一致行动人应披露的事项,并且该等
12 名股东亦没有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澄清公告》中签字以确认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就上述股东存在的违法行为,公司已经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对公告予以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王东河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送达的落款日期为
2015 年 9 月 15 日的《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持
股数与实际持股数完全一致的澄清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