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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达尔: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数与实际控制股数完全一致的澄清公告2015-09-22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 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5-075

         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

              披露的持股数与实际控制股数完全一致的

                               澄清公告



    2015 年 8 月 31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王东河(以
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因信息披露义务人
就共同行使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048,以下简称
“康达尔”或“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事宜达成一致行动安排而导致本次权益变
动事项,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康达尔股份 96,658,221 股,
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24.74%。

    2015 年 9 月 7 日,康达尔董事会发布《关于公司股东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披露的持股数与实际持股数存在重大差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5-069,以下简称“康达尔董事会公告”),康达尔董事会以《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载明的持股情况不符
为由,认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事项与事实不符。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康达尔董事会上述公告内容存在事实性错误,为避免对
广大投资者造成误导,信息披露义务人现进行如下澄清: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二章
“权益披露”项下第 12 条的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
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
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据此,《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权益披露的标准并非仅限于登记在投资者名
下的股份,亦需要包含虽未登记在投资者名下但该投资者实际控制的股份。

    除林志外的上述 12 个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已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签署《声
明函》,12 个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均确认林志为 13 个股票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及
账户内康达尔股票的完全权属人。该等《声明函》已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全部提
交于康达尔。

    2015 年 8 月 25 日,林志(作为甲方)与其余 12 个股票账户名义持有人(作

                                    1
为乙方)签署《关于明确股份权属事宜的协议书》,各方均确认甲方自始即为上
述 13 个股票账户实际控制人及其完整享有该等股票账户内所持康达尔股票(以
下简称“目标股票”)的全部权利和权益的事实,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条各方确认,甲方及乙方名下合计 13 个股票账户自该等股票账户开
立之日起即均受甲方控制和支配,该等股票账户内持有的康达尔股票的全部股东
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处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均由甲方单独
享有,乙方对目标股票不享有任何权利和权益,目标股票权属明晰,不存在任何
纠纷和争议。

    第二条甲方完整享有并有权单独行使目标股票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等全部
股东权利,乙方对此不会进行任何干涉或提出任何异议,乙方同意无条件配合甲
方实现相应股东权利。

    第三条各方确认,如果甲方在行使目标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过程中,需要乙
方作为目标股票名义持有人出具相关授权文件方可实现的,本协议将被视为乙方
对甲方作出的永久、不可撤销的授权文件,该项授权为全权授权,即乙方无条件
同意甲方可根据甲方意思自行行使目标股票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等全部股东权
利,乙方认可甲方相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同时,如果甲方在行使目标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过程中,需要乙方作为目标
股票名义持有人就特定事项出具单独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类似文件方可实现的,
乙方亦将无条件配合甲方出具该等文件,该等文件的出具不影响本协议所述事实
的真实性或有效性,不构成对本协议所述事实的违背或矛盾。

    第四条各方同意,本协议上述约定对甲方及乙方名下 13 个股票账户于本协
议生效后所增加的康达尔股票具有同等效力。”

    同时,康达尔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公告的《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第 33 页亦明确载明上述 13 个股票账户受林志控制的
事实,确认截止报告期末林志等 13 个账户合计持有康达尔 19.8%股份。

     因此,本次权益披露过程中,林志所控制的康达尔股份应当包含林志及其所
控制的其他 12 个股票账户的合计持股数量,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林志通过
13 个股票账户合计控制的康达尔股份 77,387,291 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19.80%,进而与京基集团及王东河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康达尔股份
96,658,221 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 24.74%。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与事实情况完全一致,该等信息披露内容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的规定。

    康达尔董事会公告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持股数与实际持股数存在重
大差异”、“《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事项与事实不符”等陈述存在事实性
错误,信息披露义务人特予以澄清,请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时纠正错误公告内容,
并在以后工作中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审慎进行信息披露,以避免因信息披
露错误损害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此澄清。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王东河

                                                      2015 年 9 月 21 日




备查文件:《关于明确股份权属事宜的协议书》




                                  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
数与实际控制股数完全一致的澄清公告》之签章页)




林志(签字):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王东河(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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