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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达尔:关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的提示性公告2016-10-11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 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6-092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
                       回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向京基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下发《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
部关注函[2016]第 161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京基集团及其法律顾问
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在 9 月 23 日前书面回复深交所公司管理部:1、深圳市
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告中披露的陈华先生向深
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川联合”)提供过资金的信息
是否属实,京基集团历次信息披露及问询答复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京基集团信
息披露是否存在违规行为;2、请京基集团的法律顾问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出
具结论明确的法律意见。同时,深交所特提醒京基集团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
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 年 10 月 10 日,深交所网站披露了京基集团就关注函所作的书面回复。
京基集团在回复函中称:“实际控制人陈华先生及其关联方、京基集团及其关联
方与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资金往来关系。京基集团历次信息披露及问询答复内容与事实相符,京
基集团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行为。”
    本公司注意到,深交所明确问询的是要求京基集团回复“深圳市康达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中披露的陈华先生向吴川联合提供过资金的信息是否属
实”,而京基集团对此问题并未做出明确答复,持续避而不答。深交所要求京基
集团法律顾问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结论明确的法律意见,但京基集团在披
露回复函时并未同时披露法律意见。
    本公司留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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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9 月 1 日,本公司披露《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陈华先生进行公开问询的公告》,《股市动态分析》(2016 年第 33 期)8 月 27 日
刊发了题为《康达尔,能否逃脱“野蛮人”的虎口?》的报道,和讯网、东方财
富网、中财网等多家媒体对该文进行了转载。根据上述媒体的报道,吴川联合收
购康达尔股票的资金直接来自京基集团或其实际控制人陈华。报道称,“吴川联
合当时注册资金 300 万元,2013 年 12 月,京基董事长陈华通过其个人账户,向
该公司汇去 300 万元投资款。2014 年 3 月,京基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
京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中建某局为通道,通过两家同乡关联企业账户,在同一
天以相同额度,几次转手,将大笔资金汇入吴川联合的账户,该账户在收到款项
后当天汇入其证券账户,也就在当天购买了康达尔股票 7,576,100 股,持股比例
达到 1.94%。”报道还称,“(林志等)神秘散户暗度陈仓,助力京基上位第二
大股东”。此前亦有部分媒体报道吴川联合是京基集团的关联企业,吴川联合购
买康达尔股票的部分资金可能来自于京基集团。鉴于上述事项,本公司公开问询
京基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陈华先生:陈华先生及其关联方、京基集团及其关联方
是否直接或间接向吴川联合提供过资金。
    针对本公司前述公开问询,京基集团于 9 月 7 日对相关事项回复称,京基集
团在增持康达尔股票过程中,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京
基集团及其关联方,陈华先生及其关联方与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
不存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资金往来关系,京基集团曾于 7 月 19
日出具的《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回复公告》对该问题进行了答复。
    针对京基集团前述回复,本公司于 9 月 10 日发布《关于收到<京基集团有限
公司回复公告>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京基集团回复刻意回避公司所询问的事项,
而媒体又进一步披露了有关陈华先生以及京基集团向吴川联合提供资金的详细
情况,并进一步问询京基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华先生是否向吴川联合支付了 300
万元的投资款,京基集团是否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京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直接或
间接向吴川联合提供过资金,《晶报》报道的情形是否属实。
    京基集团于 9 月 13 日回复称,在增持康达尔股份的过程中,已经按照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陈华先生未曾向吴川联合支付 300 万元的投
资款;晶报题为《康达尔,能否逃脱“野蛮人”的虎口》的报道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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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京基集团上述 9 月 13 日的回复内容,本公司于 9 月 14 日披露《关于收
到<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回复公告>的提示性公告》,披露本公司已经向深圳证监局
提供过京基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陈华先生向吴川联合支付 300 万元投资款的证
据,该证据已充分证明陈华先生向吴川联合提供过资金,京基集团在增持本公司
股份的过程中历次信息披露及问询答复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就上述事项,提请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华先生予以回复。
    京基集团在 9 月 13 日回复称“陈华先生未曾向吴川联合支付 300 万元的投
资款”。在深交所明确要求京基集团回复“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
告中披露的陈华先生向吴川联合提供过资金的信息是否属实”,且本公司已经向
深交所提供了证据的情况下,京基集团却又对该实质性问题刻意回避,不做明确
答复。陈华先生是否向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过资金本是非常
容易确认和答复的事项,京基集团就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拖延半月之久才公告答
复意见,且还不能按要求同时披露律师核查意见,京基集团前后说法不一,刻意
回避实质性问题,是否是为了掩盖信息披露违规的事实,本公司希望京基集团能
就此作出澄清。
    为便于广大投资者及时了解事实真相,避免错误信息误导投资者。本公司特
公开提请京基集团及时就关注函所要求答复的问题进行明确回复。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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