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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达尔:关于收到《<收购报告书摘要>进展情况的说明》的提示性公告2016-11-16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6-098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收购报告书摘要>进展情况的说明》的提
                               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收到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
送达的《关于<收购报告书摘要>进展情况的说明》函件,该函件描述到:
    “2016 年 4 月 29 日,京基集团签署《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京基集团将自
2016 年 4 月 28 日起六个月内增持康达尔不超过其总股本 2%的股份(以下简称“本
次收购”)。本次收购前,京基集团持有康达尔股份 117,230,522 股,占康达尔总
股本的比例为 30.00%。
    2016 年 4 月 28 日至 2016 年 6 月 3 日期间,京基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累计增持康达尔股份 6,446,849 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 1.65%。
    截至发函之日,京基集团持有康达尔股份 123,677,371 股,占康达尔总股本
的 31.65%。”
    该函件完整内容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收购报告书摘要>进展情况的说
明》。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向京基集团下
发《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 161 号)(以下
简称“关注函”),要求京基集团及其法律顾问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在 9 月
23 日前书面回复深交所公司管理部:1、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披露的陈华先生向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川联合”)

                                    1/2
提供过资金的信息是否属实,京基集团历次信息披露及问询答复内容是否与事实
相符,京基集团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违规行为;2、请京基集团的法律顾问对前述
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结论明确的法律意见。同时,深交所特提醒京基集团及全体
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 年 10 月 10 日,深交所网站披露了京基集团就关注函所作的书面回复。
京基集团在回复函中称:“实际控制人陈华先生及其关联方、京基集团及其关联
方与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资金往来关系。京基集团历次信息披露及问询答复内容与事实相符,京
基集团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行为。”
   深交所明确要求京基集团回复“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中披
露的陈华先生向吴川联合提供过资金的信息是否属实”,而京基集团对此问题并
未做出明确答复,持续避而不答。本公司已在 2016 年 9 月 14 日公告,“本公司
已经向深圳证监局提供过陈华向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支付 300
万元投资款的证据,该证据已充分证明陈华向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
司提供过资金,京基集团在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过程中历次信息披露及回复函内容
与事实严重不符。”
   深交所要求京基集团法律顾问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结论明确的法律
意见,但京基集团在披露回复函时并未同时披露法律意见,并且直至目前仍未披
露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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