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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达尔:诉讼进展公告2017-09-19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7-058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康达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与公司有关
的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号
(2017)粤 0304 民初 7767 号]及相关起诉材料【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6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诉
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32)】。
    2017 年 9 月 1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
(2017)粤 0304 民初 7767 号],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房产作担保向深圳
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裁定在案件审结前,禁止被执行人执
行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6 日在《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17-056)】。
    2017 年 9 月 14 日,本公司收到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提交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案号(2017)粤 0304 民初 7767 号],具体如下:
    (一)当事人
    原告: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至被告十七:罗爱华、季圣智、黄馨、李力夫、潘同文、祝九胜、李
邑宁、胡隐昌、陈扬名、栾胜基、曾江虹、何光明、蒋艳华、李晓锋、张明华、
夏希忠(以上被告一至被告十七合称为“被告”)
    (二)原告申请事项:申请在本案增加如下诉讼请求:
    3、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持有的被告一股份(合计 123,677,371 股)应计
入被告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在被告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未将原告持有的
被告一股份(合计 123,677,371 股)全部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侵犯了原告的
表决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6、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 项议案(即《公
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未获该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7、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2 项议案(即《公
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未获该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8、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3 项议案(即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未获该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9、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4 项议案(即《公
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未获该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10、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5 项议案(即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获该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1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6 项议案(即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未获该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1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采取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
布被告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更正公告的形式消除对原告表决权造成的侵
权影响,且更正公告的内容至少包括:(1)将原告持有的被告一股份(合计
123,677,371 股)全部计入被告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按照全体与会股东均有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即第 1 项至第 6 项议案表
决均未通过)作出被告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三)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6 月 29 日,被告一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审议
并表决了六项议案,依次为:议案一《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二
《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三《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议
案四《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五《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六《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然而,在监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均已向被告明确表达原告有权对所持全部被
告一股票行使表决权意见的情况下,被告却在被告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再
次拒绝将原告所持被告一股票全部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且拒绝按照各项议案的
实际表决结果(注:计入原告表决票后,全部议案表决均未通过)作出决议,并
发布了错误的《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公告编号:2017-050)且拒绝进行纠正,又一次严重侵犯原告的股东权
利。
    基于上述情况,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申请就本案增加诉讼请求。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直接影响。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
定对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2017)粤 0304 民初 7767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