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 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聘请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是经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 验,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进行审计,能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扬名 曾江虹 胡隐昌 栾胜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