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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达尔: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事项的公告2018-04-19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8-027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说明:
    本公司收到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的临时提案材料时间为2018年4月16
日,根据信息披露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2018年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信息披露直通车》等
指引的有关要求,本公司在收到之日后两日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但因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系统是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的规定进行设置,故业务系统显示因
不符合规定而拒绝受理此提案事项的披露申请,导致本公司无法按该事项对应的
公告类别进行披露,故本公司将该公告改成其他公告类别进行信息披露。


    2018年4月11日,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或“康达尔”)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
集团”)送达的《关于提请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及附件,要求在本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增加一项临时提案《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17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经本公司董事会审核后认定,因本公司独立
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曾江虹女士现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
人,故京基集团提交的该临时提案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
法》等法规规定的独立性原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不予提交本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4
月14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5)】
    本公司电子邮箱于2018年4月14日 (星期六) 17时收到一封电子邮件,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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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为《关于提请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及附件材料(详见附件一),要求本公司2018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一项临时提案《关于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本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11时
(星期一暨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9日)收到《关于提请深圳市康达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及附件
材料的书面文件。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京
基集团再次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后认为:
    1、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选聘程序是,由上市公司事先与拟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同时,拟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供相关资格证明等材料,就年
审工作范围、工作团队、工作费用及具体工作计划等事项与上市公司达成初步意
向,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
再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京基集团以临时提案的形式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仅
仅提供了如附件一相关的资料,并未提供其所推荐会计事务所的主体资格证明文
件、与拟签署会计师聘用协议核心条款相关的年审工作范围、工作团队及人员安
排、具体工作计划,也未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有关聘用协议的具体
事宜,该等提案即使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也将无法执行。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未就上述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与本公司进行任
何事先接洽与沟通的情况下,距本公司拒绝京基集团第一次提交的临时提案的相
关公告披露后不到一天的时间内便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将按照规定的时间综合各
方意见出具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书和内控评价报告。就多达37家子公司的上市公
司巨大且繁重的审计工作量而言,该承诺从程序上和时间上均不具备可操作性,
系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3、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京基集团在理应知道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独立
性条件、不能为本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情况下,要求本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增加一项临时提案《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当该项临时提案因违反独立性原则、公司董事
会决定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京基集团又在短短不到一天时间内紧急临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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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改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在距离年报披露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京基集团
频繁要求临时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毫不考虑年审工作的实际操作性,不顾及康达
尔2017年年报无法如期披露并面临退市的最严重后果。由此可见,京基集团并非
出于其提案中所述“为推进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是刻意干扰公司正常的年度审计工作,将严重扰乱上市公
司年度报告的按时披露,破坏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和稳定,从而给上市公司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造成严重的巨额经济损失。
    4、本公司收到京基集团书面提交的临时提案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距离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不足10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公司章程》和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7年6月)》等有
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故京基集团提交议案方式与时间不符
合上述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股东临时提案提交的方式及时间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京基集团提交的临时提案不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定不予提交本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一:《关于提请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及附件材料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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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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