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曾铁山律师、吴三明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 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法律文件以及《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 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宜予以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9 日 14:40 在深圳市南山 区马家龙工业城 64 栋 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法律意见书 审议事项与 2019 年 3 月 15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公布的《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宏良先生主持,与会 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就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9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8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122 人,代表 股份 1,344,373,9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 65.6393%。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和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723,469,604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5.323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0 人,代表股份 620,904,3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3158%。 中小股东出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 117 人,代表股份 185,905,2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 9.0769%。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80,288,8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20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8 人, 代表股份 105,616,4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567%。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网络投票细则》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 效。 三、 本次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 法律意见书 方式对决议事项予以表决,做出股东大会决议: 1、2018 年度财务报告 2、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3、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的议案 7、关于 2018 年度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8、关于 2019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 2019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议案 10、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天马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厦门天马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天马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天马有机发光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4、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天马为天马有机发光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 1-4、6-14 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 1、2、5 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各议案公告已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上述议案 10-14 为特别表决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在由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监票代表和本所律师的监督 下进行。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网络投票细则》的规 定进行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 根据计票人和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 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 、 第 1 项 议 案 “ 2018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获 得 的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1,343,311,154 股、反对股份数为 1,052,700 股、弃权股份数为 10,100 股,分 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9209%、0.0783%、0.0008%;其中,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184,842,479 股、反对股份数为 1,052,700 股、弃权股 份数为 10,1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4283%、 0.5663%、0.0054%。该议案获得通过。 2、第 2 项议案“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1,343,301,254 股、反对股份数为 1,062,600 股、弃权股份数为 10,100 股,分 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9202%、0.0790%、0.0008%;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184,832,579 股、反对股份数为 1,062,600 股、弃权股 份数为 10,1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4230%、 0.5716%、0.0054%。该议案获得通过。 3、第 3 项议案“ 2018 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 获得的同 意股份数为 1,343,299,154 股、反对股份数为 1,064,700 股、弃权股份数为 10,100 股,分 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9201%、0.0792%、0.0008%;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184,830,479 股、反对股份数为 1,064,700 股、弃权股 份数为 10,1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4219%、 0.5727%、0.0054%。该议案获得通过。 4、第 4 项议案“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1,343,294,154 股、反对股份数为 1,064,700 股、弃权股份数为弃权 15,100 股, 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9197%、0.0792%、0.0011%;其 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184,825,479 股、反对股份数为 1,064,700 股、弃 权股份数为 15,1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4192%、 0.5727%、0.0081%。该预案获得通过。 5、第 5 项议案“ 2018 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 获得的同 意股份数为 1,343,294,154 股、反对股份数为 1,054,700 股、弃权股份数为 25,100 股,分 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9197%、0.0785%、0.0019%;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184,825,479 股、反对股份数为 1,054,700 股、弃权股 份数为 25,1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4192%、 0.5673%、0.0135%。该议案获得通过。 6、第 6 项议案“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的议案”获得的同意 股份数为 1,343,306,354 股、反对股份数为 1,067,600 股、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9206%、0.0794%、0.0000%;其 法律意见书 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184,837,679 股、反对股份数为 1,067,600 股、弃 权股份数为 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4257%、 0.5743%、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7、第 7 项议案“关于 2018 年度董事长薪酬的议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1,343,106,754 股、反对股份数为 1,261,100 股、弃权股份数为 6,100 股,分 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9057%、0.0938%、0.0005%;其中, 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184,638,079 股、反对股份数为 1,261,100 股、弃权股 份数为 6,1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3184%、 0.6784%、0.0033%。该议案获得通过。 8、第 8 项议案“关于 2019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获得的同意股 份数为 1,338,328,180 股、反对股份数为 6,030,674 股、弃权股份数为 15,1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5503%、0.4486%、0.001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179,859,505 股、反对股份数为 6,030,674 股、 弃 权 股 份 数 为 15,100 股 , 分 别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比 例 为 96.7479%、3.2440%、0.0081%。该议案获得通过。 9、第 9 项议案“关于 2019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议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 为 1,343,293,654 股、反对股份数为 1,069,200 股、弃权股份数为 11,100 股, 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9196%、0.0795%、0.0008%;其 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184,824,979 股、反对股份数为 1,069,200 股、弃 权股份数为 11,1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4189%、 0.5751%、0.0060%。该议案获得通过。 10、第 10 项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天马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获 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1,343,160,054 股、反对股份数为 1,193,800 股、弃权股份 数为 20,1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9097%、 0.0888%、0.001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184,691,379 股、反对股份 数为 1,193,800 股、弃权股份数为 20,1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为 99.3470%、0.6422%、0.0108%。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11、第 11 项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厦门天马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获 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1,343,170,054 股、反对股份数为 1,193,800 股、弃权股份 法律意见书 数为 10,1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9104%、 0.0888%、0.000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184,701,379 股、反对股份 数为 1,193,800 股、弃权股份数为 10,1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为 99.3524%、0.6422%、0.0054%。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12、第 12 项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天马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获 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1,343,162,354 股、反对股份数为 1,201,500 股、弃权股份 数为 10,1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9099%、 0.0894%、0.000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184,693,679 股、反对股份 数为 1,201,500 股、弃权股份数为 10,1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为 99.3483%、0.6463%、0.0054%。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13、第 13 项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天马有机发光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1,343,159,054 股、反对股份数为 1,194,800 股、弃权股 份数为 20,1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9096%、 0.0889%、0.001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184,690,379 股、反对股份 数为 1,194,800 股、弃权股份数为 20,1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为 99.3465%、0.6427%、0.0108%。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14、第 14 项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天马为天马有机发光提供担保额 度的议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1,343,160,054 股、反对股份数为 1,203,800 股、弃权股份数为 10,1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9097%、0.0895%、0.000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 184,691,379 股、 反对股份数为 1,203,800 股、弃权股份数为 10,1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9.3470%、0.6475%、0.0054%。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程序,与股东大会通 知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网络投票细则》和《股东大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曾铁山 吴三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