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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 赛 格: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000058、200058      证券简称:深赛格、深赛格 B   公告编号:2019-034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近日,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之控股孙
公司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新城市”,公司全资
子公司深圳市赛格创业汇有限公司和公司持股比例 79.02%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
赛格地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赛格新城市 20%、52.05%的股权)收到深圳
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 0307 财
保 651 号)、((2019)粤 0307 财保 652 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 0307 财保 651 号)
主要内容如下:
    1.《民事裁定书》((2019)粤 0307 财保 651 号)主要内容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余胜明、余达诚、深圳市招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诚集团”)、深圳市招诚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事项:中信银行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
对各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 212,016,994.25 元及利息范围内的财产采取查
封、扣押或冻结等保全措施。担保人中信银行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担保
函,愿意在人民币 212,016,994.25 元范围内为申请人的此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
担保。2019 年 4 月 18 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至深
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余胜明、余达诚、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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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集团、深圳市招诚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 212,016,994.25 元的
财产。
    2.《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 0307 财保 651 号)主要内容
     因中信银行诉招诚集团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赛格
新城市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暂停向招诚集团支付与招诚集团就深圳赛格新城市广场项目一期 1 号楼二
至五层物业所签订的《转让书》所涉及的款项,金额以人民币 212,016,994.25
元为限,暂停支付期限为一年,自 2019 年 4 月 18 日至 2020 年 4 月 17 日止。


    (二)《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 0307 财保 652 号)
主要内容如下:
    1.《民事裁定书》((2019)粤 0307 财保 652 号)主要内容
    申请人:中信银行
    被申请人:招诚集团、赛格新城市、余胜明、余达诚
    事项:中信银行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
对各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 221,889,773.14 元及利息范围内的财产采取查
封、扣押或冻结等保全措施。担保人中信银行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担保
函,愿意在人民币 221,889,773.14 元范围内为申请人的此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
担保。2019 年 4 月 18 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至深
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余胜明、余达诚、招诚集团、赛格新城市名下价
值人民币 221,889,773.14 元的财产。
   2.《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 0307 财保 652 号)主要内容
     因中信银行诉招诚集团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赛格


                                     2
新城市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暂停向招诚集团支付与招诚集团就深圳赛格新城市广场项目一期 1 号楼二
至五层物业所签订的《转让书》所涉及的款项,金额以人民币 221,889,773.14
元为限,暂停支付期限为一年,自 2019 年 4 月 18 日至 2020 年 4 月 17 日止。


   二、相关事项说明
    2017 年,按照银行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的商业惯例和相关规定,赛格新城
市与中信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
合同”),为购买赛格新城市开发项目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本次担
保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
于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购买其开发项目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
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因赛格新城市购房客招诚集团未按期支付中信银行贷款利息,构成违约,故
中信银行向招诚集团送达《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招诚集团偿还全部贷款
本息,金额合计人民币 221,093,512.46 元。随后,中信银行向赛格新城市送达
《催收函》,要求赛格新城市履行保证合同的约定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偿还招
诚集团所欠全部贷款本息。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提示公
告》。
    其后,招诚集团向赛格新城市出具《解除合同、协议及债权转让的通知》,
要求与赛格新城市解除签署的《转让合同书(1 号楼二至五层)》(上述《协助
执行通知书》所称《转让书》)、《转让合同书(2 号楼、3 号楼)》、《委托
经营管理合同(2 号、3 号楼)》、《协议书》,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
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
相关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告》。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公司的小额诉讼事项请参阅本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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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中“第 三
节 重要事项”之“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四、协助执行法院相关裁定对公司及赛格新城市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重
大影响。本次赛格新城市作为财产保全协助执行人,根据法院要求协助财产保全
预计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赛
格新城市将暂停支付因解除与招诚集团相关合同、协议涉及的款项。截止目前,
赛格新城市尚未向招诚集团支付上述相关款项。
    (二)关于上述事项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如有进展公司将按照
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香港
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 0307 财保 651
号)
    (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 0307 财
保 651 号)
    (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 0307 财保 652
号)
    (四)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 0307 财
保 652 号)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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