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取消)2018-05-12
证券代码:000059 证券简称:华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0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第一项议案审议未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9:
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5月10日(星期四)15:00至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7日。
3、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许晓军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人 数 共 计 63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量
515,397,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2.2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股份514,417,536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32.1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公司股份5,065,1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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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会议,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
3、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齐群律师、高孟非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关于内蒙化工出售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25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4.97%;反对
4,813,6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5.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251,5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反对
4,813,61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审议未通过
2.00 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内蒙化工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4,669,0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
反对4,813,6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251,5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反对
4,813,61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4,718,7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
反对4,763,9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9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301,2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反对
4,763,91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5%;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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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将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群、高孟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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