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岭南: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16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17-39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7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7 年 5 月 9 日又以公告形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对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修改、变更提案的情况。
4、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 4 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
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5 月 15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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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 6013 号中国有色大厦 24 楼
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过半数董事推举余刚董事总裁主持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31 人,代表股份
788,519,7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212,627,938 股的 35.637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 781,686,6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212,627,938 股的 35.3284%。
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16 人、代表股份 6,833,11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 2,212,627,938 股的 0.3088%。
4.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因系第一大股东广东省广
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20,435,7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236%,其持股数量未单独计入中小投资者持股
数量。)共 23 人,代表股份 8,536,8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3858%。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703,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770%。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6,833,1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308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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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将于 2017 年 6 月 2 日到期,为
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18 年 6 月 2 日)。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781,723,3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381%,反对 796,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0%;弃权 5,999,9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76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0,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3868%,反对 796,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299%;弃权 5,999,951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2833%。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三分之二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局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将于 2017 年 6 月 2 日到期,
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18 年 6 月 2 日)。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781,723,3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381%,反对 796,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0%;弃权 5,999,9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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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 0.76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0,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3868%,反对 796,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299%;弃权 5,999,951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2833%。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三分之二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崔宏川律师 钟碧茜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7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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