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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金岭南: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11-01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19-89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0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性能复合金属
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深圳市中金岭南科技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中金岭南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中金岭南新材料有限公
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坪山支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三方监
管协议,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办理相关事宜。(公告编号:
2019-85)
     2019年10月31日,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
将相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
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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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市中金岭南
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
所属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甲方                     银行账号         乙方         丙方

             甲方 1: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
                                                             中国银行股份
高性能复合                                                                  国泰君安
             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金属材料                                                     有限公司深圳   证券股份
项目                                                                        有限公司
             甲方2:深汕特别合作区中金
                                              766672760010   坪山支行
             岭南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中金岭南新材料
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坪山支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深汕特别合
作区中金岭南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乙方所辖深圳坑梓支行开
设了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 称 “专户” ),账号为
766672760010,截止2019年10月22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
户仅用于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
性能复合金属材料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甲方承诺该募集资金专户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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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良宁、徐慧璇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
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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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
话及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
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
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留存归档,以备丙方查验。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
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协议修改
    (1)本协议签订后,如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
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
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
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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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甲方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持续督导责任完
成两者孰早之日解除。
    此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9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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