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农 产 品: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26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17-43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刊

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

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公告。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

化。

       3、本次权益分派的方案内容与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方案是一致的。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2017

年 5 月 15 日)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 公 司 2016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1,696,964,13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0000 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

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450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
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

每 10 股派 0.5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

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

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

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

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6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2017 年 6 月 2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

入其资金账户。
    2、若投资者在除权除息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

商处领取。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326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6 月 20 日至登记日:

2017 年 6 月 2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

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13 楼

    咨询联系人:江疆

    咨询电话:0755—82589021

    传真电话:0755—82589099

    七、备查文件:

    1、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