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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5-22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19-047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026 号)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

行不超过 457,875,457 股新股。截至 2013 年 1 月 16 日,本次最终发

行 313,650,000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1,712,529,000 元,扣除与发

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670,671,339.94 元。2013 年 1 月

17 日,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中审国

际验字[2013]01020002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共计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150,850.63 万

元,募集资金余额为 23,965.76 万元(含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和闲

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

    二、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经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将部分募集

资金所获利息及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所获理财收益(共计 7,000 万

元),以及原计划投资于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中心募投项目的

部分募集资金(3,000 万元),即将上述暂未使用的 1 亿元募集资金变
更投向至公司旗下深圳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 1 号楼项目。鉴于募

集资金原计划投资于天津翰吉斯国际农产品物流园募投项目的募集

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同意将公司原天津翰吉斯国际农产品物流园募

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香蜜湖支行;账户号:102004516010006893)用于新募投项目“深

圳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 1 号楼项目”,授权管理层与保荐机构及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相关协议,并办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的相关事宜。

       募集资金变更及决策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及 9 月

18 日刊登《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进展情况

       2019 年 5 月 21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

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02004516010006893,专户仅用于甲方“深圳海吉星国际农

产品物流园 1 号楼项目”募集资金 1 亿元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琢、覃涛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孰低原则)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和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丙

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