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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2019-07-1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农产品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进行了核查,核

查意见如下:

    农产品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和《关于向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其中,《关于向参股公

司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深圳市信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一)借款暨关联交易概述

    1、为支持参股公司深圳市信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祥公司”)

运营,同意公司与信祥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向信祥公司提供借款 2,000

万元,其中,公司向信祥公司提供借款 800 万元,借款期限 2 年,自 2019 年 7

月 27 日至 2021 年 7 月 26 日止;按照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及公司有关规定计算资

金占用相关成本,按季度收取,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管担任其他公司(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董事、高管,则该

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鉴于公司副总裁薛彤先生兼任信祥公司董事长职务,

根据上述规定,信祥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本借款事项属关联交易。本事项不

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形。本事项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且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4、本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和借壳情形,不涉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深圳市信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信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布吉路 1021 号天乐大厦 19 楼 1912 室

    3、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16 日

    4、法定代表人:薛彤

    5、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信息咨询(不含人才

中介服务和其它限制项目)

    8、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000           40%

        深圳市华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3,800           38%

        深圳市祥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700           17%

         深圳市和兴宏实业有限公司                500              5%

                    合计                        10,000           100%

    9、财务状况:

    经审计,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信祥公司资产总额为 18,402.19 万元,负

债总额为 7,178.63 万元,净资产为 11,223.55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39.01%。2018

年度,信祥公司营业收入为 111.01 万元,净利润为-209.17 万元。

    未经审计,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信祥公司资产总额为 18,268.06 万元,

负债总额为 7,123.44 万元,净资产为 11,144.62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38.99%。

2019 年上半年,信祥公司营业收入为 42.53 万元,净利润为-78.93 万元。

    10、其他说明:鉴于公司副总裁薛彤先生兼任信祥公司董事长职务,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信祥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信

祥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向信祥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标的相关情况
    1、借款金额:800 万元

    2、借款期限:2 年

    3、资金占用成本:按照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及公司有关规定计算资金占用相

关成本

    4、借款用途:用于信祥公司运营

    5、还款计划:按季度支付资金占用相关成本,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四)本年度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的相关情况暨公司上一年

度对该借款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与信祥公司其他股东共同

按出资比例为信祥公司提供借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 2 年,其中,公司为信祥

公司提供借款 800 万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

算资金占用成本,按季度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按年支付资金管理费,到期一次

性归还本金(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公告)。截至目前,公

司向信祥公司提供该笔借款的余额为 800 万元,该借款将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到

期。

       (五)本次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影响及董事会意见及风险防控

    董事会认为:本次财务资助有助于支持信祥公司运营。公司和信祥公司其

他三名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为其提供借款,并收取了资金占用相关成本,风险

基本可控。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事项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和信祥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为信祥公司提供

借款,风险基本可控。信祥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本事项属关联交易但不涉

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

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一)本次借款概述
    为支持参股公司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海
吉星公司”)运营,拟同意公司与武汉海吉星公司股东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武汉联投公司”)共同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 6,000 万元,期限 1
年,按照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及公司有关规定计算资金占用相关成本,按季度收取,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其中,公司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 3,037 万元,武汉
联投公司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 2,963 万元,即两方股东按各自出资额占两
方合计出资额的比例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具体将根据武汉海吉星公司实
际资金使用需求与武汉联投公司同步分期拨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
相关规定,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鉴于武汉海吉星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武汉海吉星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2、住所: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 107 国道江夏路桥公司对面 1 号
    3、成立日期:2011 年 8 月 1 日
    4、法定代表人:余晖
    5、注册资本:3 亿元
    6、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互联网农产品销售及服务;农产品加工、物流配送;农产品
检测服务;货运运输代理,仓储(危险品除外);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发经营,房
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
口的货物及技术);报关报检代理服务,商业信息咨询服务,其他机械与设备租
赁。(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方及出资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300             41%
           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              12,000             40%
        深圳市豪腾投资有限公司                  5,700             19%

                  合计                         30,000             100%
    9、财务状况:
    经审计,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武汉海吉星公司资产总额为 104,937.16
万元,负债总额为 96,127.42 万元,净资产为 8,809.74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91.60%;
2018 年度,武汉海吉星项目处于招商培育期,营业收入为 154.57 万元,利润总
额为-9,903.27 万元,净利润为-9,903.27 万元。
    未经审计,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武汉海吉星公司资产总额为 101,843.18
万元,负债总额为 96,563.21 万元,净资产为 5,279.97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94.82%;
2019 年 1 至 6 月,武汉海吉星项目处于招商培育期,营业收入为 61.30 万元,利
润总额为-3,529.77 万元,净利润为-3,529.77 万元。
    1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武汉海吉星公司与
公司不存关联关系;武汉海吉星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情况
    鉴于武汉海吉星项目仍处于招商培育阶段,根据武汉海吉星公司在建设和运
营中所必要的资金支出计划,为支持武汉海吉星公司运营,拟同意公司与武汉海
吉星公司股东武汉联投公司共同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 6,000 万元,期限 1
年,按照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及公司有关规定计算资金占用相关成本,按季度收取,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其中,公司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 3,037 万元,武汉
联投公司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 2,963 万元,即两方股东按各自出资额占两
方合计出资额的比例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具体将根据武汉海吉星公司实
际资金使用需求与武汉联投公司同步分期拨付。
    (四)风险防控及董事会意见
    武汉海吉星公司目前正在推进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集散中心还建项目
政府回购事宜,武汉海吉星公司已与江夏区郑店街道办事处签署《还建项目回购
框架协议》,还建项目回购款审计工作已完成,待签订正式回购合同并收到回购
款后,武汉海吉星公司将优先偿还本次借款。
    武汉海吉星公司小股东深圳豪腾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较小,未参与武汉海吉星
项目实际经营,本次未按持股比例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其持有武汉海吉
星公司 19%股权历史上已分别质押给公司及武汉联投公司(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与武汉海吉星公司股东武汉联投公司合计持有武汉海吉星
公司 81%股权,双方同意按各自出资额占两方合计出资额的比例向武汉海吉星公
司提供借款,主要股东风险共担,有助于缓解武汉海吉星公司资金压力,支持其
运营;武汉海吉星公司未来通过还建项目回购款优先偿还本次借款,董事会责成
管理层及武汉海吉星公司管理团队紧密跟进,落实还款来源,切实维护公司及股
东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武汉海吉星公司股东武汉联投公司按各自出资额占两
方合计出资额的比例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主要股东风险共担,且武汉海
吉星未来通过还建项目回购款将优先偿还本次借款,董事会责成管理层及武汉海
吉星公司管理团队紧密跟进,落实还款来源;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参股公司武汉海吉
星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上一年度对该借款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1、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国开发展基金委托国家开发银
行向公司发放专项用于武汉海吉星项目,金额为 5,000 万元,期限为 15 年的股
东借款,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款项专项借予武汉海吉星公司用于武汉海吉星项目,
借款期限为 15 年,资金占用成本按国开发展基金委托国家开发银行给予公司的
借款利率计算,武汉海吉星公司按季度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按还款计划分期归还
本金。截至目前,公司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该笔借款的余额为 4,600 万元。
    2、经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与武汉海吉星公司其
他股东共同按出资比例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展期 2 亿元,期限 1 年,其中,
公司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借款 8,200 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公司有
关规定收取资金占用成本;资金占用成本按季度收取,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截
至目前,公司向武汉海吉星公司提供该笔借款的余额为 8,200 万元。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关于向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

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属于下列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

归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规定。为参股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有利于支持参股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周   琢                    覃    涛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日